賣家反價悔約?法院:不準!
來源:廣州日報2018.3.8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劉藝明 通訊員禪法宣
因為賣家反價,“寧可毀約也不賣”房子,佛山市民邱某就遇到了這一情況,邱某本欲花170余萬元買汪某的房子,沒想到汪某反價不賣了。為此,邱某便將其訴諸禪城法院。記者昨日從禪城區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審判決賣家汪某不準毀約,維護了契約精神和誠信原則。
案件: 房貸辦好了 賣家卻不賣了
去年1月1日,邱某(乙方)與汪某(甲方)簽訂《購房合同》一份,約定:汪某將佛山某小區2401、2402兩套共計132平方米的房產,以171萬多元價格賣給邱某。汪某則付清賣房前的所有費用。邱某先給5萬元定金給汪某,收到定金后不可以將房子賣給別人,否則需雙倍金額10萬元賠給邱某,邱某如果反悔不買,汪某不用退還邱某給的定金。
邱某表示,因汪某的房產證尚在辦理之中,故雙方約定等房產證辦出之后,再行簽訂正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同年3月22日,汪某的房產證已經辦好,于是邱某(乙方)與汪某(甲方)分別就涉案兩套房產簽訂兩份《房地產買賣合同》。該合同除了約定雙方按揭的付款方式外,還約定汪某決定中途不賣及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地產時,當汪某中途悔約處理,本合同即告解除,汪某應在悔約之日起七日內將所收定金及購房款退還給邱某。
簽訂合同后,邱某分五次向汪某支付合計68萬元。去年4月24日,邱某取得了銀行的《同意貸款通知書》。
去年5月2日,汪某告知邱某不愿意繼續履行合同,而邱某提出一定要房子,汪某則表示反價,當邱某問:之前合同是沒有效了嗎?”汪某答復:“我毀約。”
賣家:合同約定中途不賣可隨時解除
隨后,邱某便將汪某訴諸禪城法院,請求判令汪某繼續履行房地產買賣合同,將佛山某小區2401房、2402房過戶至邱某名下。
庭審中,汪某則辯稱,根據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第六條約定,如賣方決定中途不賣房產,則合同即告解除,故雙方的合同已經解除,自己無須繼續履行合同將訟爭房產過戶給邱某。
判決:違約卻不承擔責任 不合常理
禪城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于去年3月22日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該合同第六條是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縱觀該條款的具體內容,卻并未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承擔的具體違約責任,顯然不合常理,應當認定雙方在該份合同中對第六條違約責任并未進行協商,沒有達成一致意思,該條款的具體內容亦不應對雙方發生法律效力,汪某不得據此主張合同解除。
法院認為,雙方的房屋買賣交易過程中,邱某按照約定支付房款并取得銀行同意貸款通知書,汪某在邱某不存在違約的情況下中途決定不賣,構成違約。本案中,邱某作為守約一方,要求違約方也即汪某繼續履行合同,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據此,禪城法院依法判令汪某協助邱某將位于佛山某小區2401房、2402房變更登記至邱某名下;邱某向汪某支付剩余購房款10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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