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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規定給業委會適當津貼?人大代表:這筆津貼由誰來定、從哪支出,立法需慎重

來源:上觀2018.7.26

摘要:現在很多小區都是陌生人社會,大家都相互不熟悉,這些業主代表是怎么推薦產生的?

“我們小區沒有人想當業委會主任,貼了招募令,也沒一個人來報名。好不容易說服了一位退休人員來擔重任。”

“恰恰相反,我們小區有人擠破腦袋來競選業委會,上任后各種潛規則,做滿一屆后還千方百計想連任,這有什么限制措施嗎?”

今天上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修正案(草案)》。草案中的關鍵詞“業委會”,引發常委會委員和列席代表的熱議。

陌生人社區,業主代表如何推薦產生?

“業委會是怎么選舉產生的,我們比較關注其最初的公正性。”毛放委員特別關注業主大會“籌備組”。

在《修正案(草案)》中,籌備組擁有的“權力”挺大。“我看了一下,籌備組涉及的籌備事項有7個方面,其中第五個是‘制定業委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確定業委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而籌備組是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代表,物業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組成,業主代表所占比例應當不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毛放不放心的就是其中的“業主代表”: “自己籌備、自己選?這是否要有回避制度設計,做到公開公平公正,避免自我選舉。”

陳立斌委員也發問:“現在很多小區都是陌生人社會,大家都相互不熟悉,這些業主代表是怎么推薦產生的?”

籌備組如何產生?根據規定,是由街鎮組織業主推薦產生,其中包括自薦、座談會等形式。

毛放認為,籌備組的角色至關重要,因為這關系著業委會產生的信譽。不少小區對選舉出來的業委會不信任,質疑的環節之一就是籌備組這一環。“居民關心的就是公正、透明。”他建議,法規對籌備組的權責關系規定更細一些。

很多委員都注意到,此次修法的一大亮點就是第六條,即,基層黨建和居(村)委會職責。“加強社區黨組織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的引領作用,明確居村委會對業委會的指導和監督作用,這很有必要,我建議這里的表述寫得再實一點。”

業委會的不恰當履職行為,如何限制

此次修法完善了擔任業委會委員的條件。比如增加了與物業服務企業存在利害關系的業主不得擔任業委會委員的規定;建立業委會培訓制度,將培訓記錄作為業委會備案要件;對業委會的換屆改選、補選、會議制度等作了更為細化的規定,確保業委會能夠正常運轉,明確了業委會委員在違反任職條件、無法正常履職等情形下,其委員資格終止。

“我非常支持業委會培訓制度。”彭嵐代表認為,業委會成員不僅要有熱情,也要具備專業知識。“業委會就是代表全體業主的,就是小區事務的發言人。這個培訓很重要,應該是常態化的,而且要有一定時長。”

讓她有疑義的是,與物業服務企業存在利害關系的業主不得擔任業委會委員這條規定。“這個條款的初衷很好。但很多利害關系都是隱性的,該如何來判定業主和物業之間的利害關系呢?”

在什么情況下,業委會的資格應該終止?在什么情況下,業委會可以啟動提前換屆選舉?一些委員認為,對業委會的履職行為應當有所限制。

高毅代表取了身邊的例子,她所在的玫瑰園居民區每年物業漲10%。“這是怎么做到的呢?當初通知召開業主大會時,只有10戶業主參加,沒有達到居民的半數。為了合法化,物業管理公司讓保安拿著一份表決文件在門口請求每個業主,‘你簽個字吧,否則我就不能加工資,你簽了我們就可以加工資了。’第一年漲價,居民沒有異議;第二年又漲了10%,我們才發現,當初簽的文件里其實有三個內容,一是延續與陸家嘴物業的服務合同,二是每年當國家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小區調整物業費,三是每年調整物業費的比例是上調10%。”

這張表決票上敲著業委會的圖章,而當時的業委會成員已低于規定的業委會成員半數。?高毅認為,“業委會委員如果少了一個就該及時補選。如果業委會成員人數已經低于規定人數的半數,業委會就不應繼續行使權力,否則這對其他業主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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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委員認為,《修正案(草案)》第16條規定了啟動業委會補選或者提前換屆改選的三種情形,但是未明確哪些情形適用補選,哪些情形適用提前換屆改選,且《修正案(草案)》對補選也未作具體的程序規定。他們認為,法規對業委會的履職行為應當有所限制。如業委會作出的決定因侵害業主合法權益被人民法院撤銷達到一定次數的,也應當提前換屆改選,建議予以研究。

《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一條:“業主大會可以決定給予業主委員會適當的津貼。”

這一條也引發了熱議。李鳴委員對此提出了不同意見,他提出,目前上海一些小區的業委會,剛剛可以勉強維持收支平衡,還有些甚至已經收不抵支,是否需要通過立法再增加一項業委會支出值得商榷。“有些業委會委員,工作非常辛苦,也非常盡職盡責,日常工作中確實會產生費用,這些個案可以個別處理,或改為‘業委會委員工作費用可以據實報銷’。”

有委員提出,有些小區的業委會一直以“公益心”在做小區事務,有些小區的業委會有一些補貼,若一旦寫入法規,這筆津貼的數目由誰來定,從哪里支出,該怎么分配? 建議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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