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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電梯廣告收入歸誰?物業和業主的糊涂賬,并非算不清楚

來源:上觀2018.9.20

摘要:在尊重法律并且相關方面充分參與的前提下,如何綜合考慮住宅小區的運行成本,并通過有效協商得到一個更符合現實需要的利益分配方式,是更需要考慮的問題,或許也是打破許多地方僵局的鑰匙。

近日,有媒體走訪北京多個小區發現,投放廣告的商家與小區的物業公司簽訂合同,廣告費也是交給物業公司;許多業主則表示,物業公司在出租廣告前從未征求過他們的意見,更別提把廣告的收入分給業主了。

類似的新聞,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出現一下。隨著商品房小區里五花八門的廣告越來越多,關于這部分收入究竟應該歸誰的爭論從沒停止過,也不乏有小區業主就此和物業公司對簿公堂。

事實上,對于包括小區廣告在內的公共收益的歸屬問題,《物權法》第七十條有明確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所以,不管是電梯、樓道,還是小區其他位置投放的廣告的收益,都該歸小區業主所有。

而現實中,各方不同程度存在一些認識誤區,亟待厘清。一方面,無論物業公司是否將廣告收入用于小區建設,只要是未經業主同意擅自作主引入電梯廣告,就是違背了《物權法》。許多物業公司在商談廣告合同時并沒有考慮這一問題,其實一開始就面臨法律風險。另一方面,這里所指的“業主同意”并非是每個業主。也就是說,單個業主不知情或未收到廣告收入,并不能和物業違規操作劃上等號——判斷物業是否違規的標準,在于小區業委會是否事先知曉,以及其與物業公司是否就分配方案作出了約定。

與此同時,很多被曝光的物業公司面對媒體時,仍覺得電梯廣告收入“可以拿”,這不僅是法律意識缺失的問題,還與一個現實有關。這些年,隨著物業成本的上漲,不同小區在具體實際中如何處理廣告收益的“所有權”,確實已衍生出一些新的版本。譬如,不少物業公司在面對質疑時表態,電梯廣告收入是用來貼補了小區的各項日常開支。這話也不是沒有道理。以上海的商品房小區為例,普遍存在著物業費十年不漲的情況,在人員工資、耗材成本不斷攀升的情況下,物業公司要維持日常的運轉,就必須在包括小區電梯廣告在內的公共收益上下功夫。

在這樣的情況下,簡單認為物業不應“染指”廣告,也是不現實的。關鍵問題其實在于如何協商與分成——在尊重法律并且相關方面充分參與的前提下,如何綜合考慮住宅小區的運行成本,并通過有效協商得到一個更符合現實需要的利益分配方式,是更需要考慮的問題,或許也是打破許多地方僵局的鑰匙。

這幾年,一些社區在公共收益分成上也有不少創舉。比如,有的小區考慮到物業現實困難,會事先與物業公司就公共收益做出約定,按照三七分或者是五五分的比例,讓物業公司分得部分收益,其余再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是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筆者接觸過一個位于上海市閔行區、2004年交房入住的小區。10多年來,該小區的物業費始終維持在每平方米1.65元,成本則逐年攀升,物業服務質量自然每況愈下。小區業主表達了不滿后,前期物業因為“入不敷出”自愿離開了小區,后來接手的物業,按照最基本的人工測算,得出需要收取每平方米2元的物業費才能保本,但最后業主能接受的價格只有每平方米1.88元。在這樣的情況下,另外的0.12元就只能通過公共收益補充,其中最主要的一部分來源,就是各個樓棟的電梯廣告。

在這個案例中,業委會和物業公司約定的分成方案,實際上是替小區所有業主補足了物業費,這當然也是讓業主受益的方式。這樣的做法,如今也為不少物業費漲價難的小區所看好。

不過,隨著物權意識的普及,也不是所有人都愿意吃這種“大鍋飯”。這就涉及到一個更為精細化管理的概念——廣告設置在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其收益應為全體業主所有;廣告設置在建筑物專有部分,則其收益應為對應的所有權人所有。和其它公共區域的廣告不同,不少小區存在樓棟差,比如分多期開發的小區,有的樓棟是多層,沒有電梯,或者即便都是高層,由于樓層數不一樣、不同期的品質不一,廣告價格并不相同,讓無收入、收入少和收入多的樓棟一起享受公共收益并不合適,更精確的方式是每棟樓的電梯廣告補充到該樓棟的維修資金。

所以說,小區電梯廣告收益雖為業主共有,但如何共有,并不是簡單的“物業公司無權染指”,而是由業委會和物業公司結合小區的實際情況,擬定一個合適的方案。這背后,還是考驗各方協商共治的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曾有媒體報道,蘇州某小區將廣告收益直接分配給各戶業主的做法。這種“一分了之”的做法能讓業主一時拍手稱快,但從長遠來看,對小區未必是好事。道理很簡單,小區在老化的過程中,需要維護的地方日益增多,很多項目的維修都需要動用小區的公共維修資金,一旦公共維修資金賬戶出現余額不足30%的情況就需要業主補交,而從現在的實際操作來看,公共維修資金補交也存在“收繳難”。不少物業專家就呼吁,既然《物業管理條例》中有“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的規定,比較穩妥的辦法是補充到專項維修資金。

從法律角度說,電梯廣告收入的歸屬并不難斷,但小區想要真正算清楚這筆糊涂賬,很難依靠物業公司的自覺來完成,需要依靠一個思路清晰的業主會與物業不斷進行溝通、約定、跟進。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兩者商談一個分成比例,讓業主和物業都能從電梯廣告中受益,似乎是比較好的方式。

當然,這個過程中,不僅需要業委會和物業兩方的協商,更涉及業主間的協商,工作量顯然不小。然而,充分協商,何嘗不是社區治理的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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