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等綠燈時抽煙被罰,起訴上海交警稱法律無明文禁止駕駛時抽煙,法院:該罰
來源:上觀2018.10.26

駕駛員在開車過程中吸煙,在日常生活中是一個較為常見的行為,但是,這算不算違反交規呢?近日,記者在上海法院官方司法案例及政策研究發布平臺“中國上海司法智庫”微信上看到這樣一起案例,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判決支持了交警部門對駕駛員吸煙行為的處罰。
2017年7月,上海市公安局某區分局交警支隊民警在執勤中發現,南京西路華山路路口有輛正在行駛的小轎車,駕駛員左手拿著一支點燃的香煙,放置于車窗外。交警認定,駕駛員周某駕車時抽煙,屬于實施了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決定對周某罰款人民幣200元。
周某不服處罰結果,他認為,自己是在等待綠燈通行時點燃香煙,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為“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該條例及其他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均未規定駕車時禁止抽煙,被訴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周某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予以判罰。
被告方交警支隊認為,除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的行為外,駕駛機動車時也不得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周某在駕駛途中抽煙,左手脫離方向盤,左手夾著點燃的香煙并放置于車窗外,已經構成妨礙安全駕駛,被告對其進行處罰于法有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簡單來說,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中的“等”字,包不包括吸煙這一行為。對于這一問題,法院是怎么看的呢?
法院審理后認為,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樣態各異,法律規范制定時無法窮盡列舉,除法律條文明確列舉的兩種情形之外,也需禁止在駕車時實施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但是,對于明文列舉之外的情形,不能隨意作擴張性解釋,必須契合法律條文內在的立法精神,且待證行為應引致與明確列舉事項相同或相似后果時,方可進行擴展適用。
就本案而言,原告抽煙的行為顯然將影響原告對道路交通突發情況的有效處置,對原告自身及其他道路交通參與人的人身、財產均產生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風險,其危險程度并不亞于駕車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因此,交警處罰結果無誤。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記者從一些業內人士處獲悉,包括玩手機、抽煙在內的多種影響駕駛安全的“小動作”,都會對交通安全帶來嚴重影響。現實中曾發生過數起這樣的交通事故:駕駛員因整理頭發、拾撿眼鏡分心造成人員傷亡。一些市民也表示,這樣的判例對交警執法有指導意義,交警應對此類違法加大管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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