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垃圾分類立法三審:你若不按要求投放還不改正,管理責任人有權舉報你并受處罰
來源:上觀2018.12.19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是誰?政府部門、物業和個人在其中是什么角色?如果違反分類投放要求,該怎么處罰?《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今天提交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三審。記者注意到,相比之前的審議稿,此次修改有了更明確的說法。
中藥藥渣列為濕垃圾
此前審議中,不少委員和代表提出,要進一步完善濕垃圾、干垃圾的定義。對干垃圾的具體種類可以作出列舉,比如中藥藥渣是不是濕垃圾,應予明確。同時,政府部門應當提供智能化查詢服務,便于準確分類投放。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說,經研究,法制委認為,從各方面反映的情況看,各方對垃圾“四分類”基本取得共識,對四類垃圾的名稱以及具體表述還可以進一步完善,以方便市民投放。
為此,相關條款做了相應修改:在分類標準中注明濕垃圾即易腐垃圾,干垃圾即其它垃圾,同時補充列舉干垃圾的具體種類,并將中藥藥渣列為濕垃圾的種類之一。
“有害垃圾”,是指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廢油漆及其容器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物;
“可回收物”,是指廢紙張、廢塑料、廢玻璃、廢金屬、廢織物等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利用的廢棄物;
“濕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廢料、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綠植、中藥藥渣等易腐的生物質廢棄物;
“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污損紙張、污損塑料袋、煙蒂塵土等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濕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廢棄物。
草案修改稿還增加一款:“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提供互聯網智能查詢服務,指導單位和個人準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此外,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生活垃圾特性予以細化調整。
回收體系的政府部門職責分工達成共識
有的委員提出,應進一步明確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職能部門以及職責分工。有的委員提出,對再生資源回收活動的規范應當在條例中有所體現。經過市人大常委會領導與市政府方面的專題協調,對草案修改稿中綠化市容部門和商務部門關于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職責分工問題目前形成了共識。
一是將再生資源按其產生來源分為生活源再生資源(即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和生產源再生資源,由綠化市容部門主管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并負責回收體系建設;商務部門負責生活源再生資源的后續資源利用以及生產源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管理,綠化市容部門予以配合。
二是綠化市容部門負責推進生活垃圾可回收物“點、站、場”建設,商務部門不再參與相關規劃和建設。
三是市綠化市容局會同市發改委制定可回收物回收的扶持政策,培育可回收物回收服務市場。
五大責任主體擬明確
有的委員提出,條例中分類投放責任主體既有單位也有個人,建議對兩類主體的責任加以區分;經研究并聽取各方意見,此次修改對不同區域的責任主體加以細分,分別確定相應的管理責任人。
主要有五類:一是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場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由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為管理責任人;由業主整幢出租給其他單位使用或者委托其他單位經營管理的,使用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是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由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為管理責任人;
三是由政府管理部門管理的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其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公共服務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是由經營管理單位管理的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是農村地區農民居住地,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同時規定依照上述規定仍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規定履行管理責任人職責的,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而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就是應當對投放人的分類投放行為進行指導,發現投放人不按分類要求投放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責任人可以向所在區域的鄉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舉報。
此次修改還規定,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轄區域內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
綠化市容部門應制定收集容器設置規范
有的委員建議,進一步細化收集容器設置的規定,以涵蓋各類產生生活垃圾的責任主體;還有委員提出,要增加有關農村地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管理要求。
此次修改,增加道路、廣場、公園、軌道交通站點等公共場所,以及村民家庭、村民委員會設置收集容器的規定。
一是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場所應當設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濕垃圾、干垃圾四類收集容器;可根據有害垃圾的種類和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需要,細化收集容器設置類別;
二是住宅小區應當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交付點設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濕垃圾、干垃圾四類收集容器;在其他區域設置收集容器的,濕垃圾、干垃圾兩類收集容器應當成組設置;
三是道路、廣場、機場、軌道交通站點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干垃圾兩類收集容器;但濕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增加設置濕垃圾收集容器;
四是村民家庭應當至少設置濕垃圾、干垃圾兩類收集容器;村民委員會應當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交付點設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濕垃圾、干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此次修改明確,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制定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個人如混投垃圾,最高罰200元
如果違反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如何處罰呢?鑒于本市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推進情況有所差異,草案修改稿對違反分類投放要求行為的處罰,分別作了規定。
按照規定,單位未將生活垃圾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如果個人違反規定,將有害垃圾與可回收物、濕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將濕垃圾與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管理責任人也有相應的法律責任。管理責任人未按照要求配置收集容器、設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管理責任人未分類駁運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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