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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居委會怕麻煩寧愿不用,導致自治金“用不完”?上海人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來源:上觀2019.7.25

摘要:執法檢查也發現,居委會負擔重、減負難仍是當前的一個突出矛盾,同時居委會履職與居民的期望還有一定差距。

《上海市居民委員會工作條例》自2017年7月正式實施以來,實效如何,居委會負擔還重嗎?臺賬多不多?居委組織的活動受歡迎嗎?今天,市十五屆人大第十三次會議聽取了關于檢查本市貫徹實施《上海市居民委員會工作條例》情況的報告。

據悉,市人大常委會把《上海市居民委員會工作條例》執法檢查列為2019年度重點監督項目。從4月初啟動以來,執法檢查組集中開展了3個月的檢查活動。記者了解到,為拓展監督廣度,市人大還組織全體市人大代表帶著問卷進社區調研。參與的市、區、鄉鎮三級人大代表共計1968人,回收有效問卷20533份。

問卷調查顯示,有78.6%的居民認為,居委會組織居民自治和協助行政機關開展工作兩方面的職能作用都發揮得比較好。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組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沙海林說,從執法檢查總體情況看,條例各項規定得到了較好的落實,為增強基層自治共治活力、提升居民區治理效能、推進居委會隊伍建設等,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執法檢查發現,居民區共建共治共享格局進一步形成。條例規定,居委會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政府指導、依法自治、社會參與,服務居民群眾,形成居民區治理合力,并對加強自治共治作了具體規定。兩年來,有關方面堅持以黨建為引領,以服務居民為宗旨,推動居民區自治共治不斷向縱深發展。在問卷調查中,93.2%的受訪者表示,2018年參加過居委會的相關工作或活動。有的區在“三會”基礎上繼續創新,探索實行聽證會配套公示制、協調會配套責任制、評議會配套承諾制,使自治議題的提出、落實、監督等流程更加周密完善。

另一方面,注重激發多元主體參與。全市各居委會注重加強宣傳發動,廣泛動員群眾活動團隊、志愿者和居民區內的企事業單位參與居民區服務和管理。積極開展社區公共事務民主協商,問卷調查中,有91.1%的居民區采用了居民區聯席會議等民主協商形式。

但執法檢查發現,居委會負擔重、減負難仍是當前的一個突出矛盾,同時居委會履職與居民的期望還有一定差距。

在組織自治共治方面,居民區自治的內生動力依然不足。條例規定,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鼓勵居委會拓展自治內容,不斷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水平;要求居委會及時收集和反映居民的意見、建議和問題。從檢查來看,總體上居民對居委會工作的參與度在提高,但退休人員多、“老面孔”多、被動參與多的狀況尚未有明顯改變。居委會收集居民意見建議后,也沒有很暢通的反映渠道和解決問題的途徑。

就居委會工作存在的問題,參加問卷調查的居民認為,主要是“不能及時有效地解決居民反映的問題”,占21.5%;“居委會工作的行政化色彩太濃”,占31.7%;“居委會活動的居民參與面太小”,占47.8%;“居委會工作不貼近居民需求”,占8.6%。另外,居委會自治金大多參照機關財務模式進行管理,不能符合居民區自主自治、便捷和靈活多樣的需要,有的居委會怕麻煩寧愿不用,以致出現了自治金“沒法用”和“用不完”等現象。

執法檢查還發現,社會組織參與短期化、碎片化現象比較明顯。條例規定,居委會應當支持和引導生活服務類、公益慈善類、文體活動類、糾紛調解類等社會組織參與居民區服務和管理。從數量上看,現在參與居民區治理的社會組織已為數不少。截至2019年6月,全市社會組織登記數為16562家,其中社區社會組織為4952家,占比近三成。但從參與質量上看,真正深度參與、有效參與居民區治理的社會組織并不多。居委會層面的政府購買服務由街鎮批準,一般按項目進行申請,項目結束社會組織的服務也就結束,故而社會組織難以深耕社區,提供專業性、持續性和個性化的服務。作為服務需求方,有的居委會也傾向于追求短期可見的、“錦上添花”的項目,對社會組織參與居民區治理缺乏長期的思考和引導,“社區治理項目化、項目活動化、活動形式化”的現象較為常見。

針對執法檢查發現的問題,執法檢查組建議,進一步推進居民區自治共治。要不斷完善居民自治工作機制。要切實落實條例設定的自下而上的自治議題和自治項目形成機制,確保居民區自治事務貼近居民需求,增強吸引力和實效性。要根據居委會特點研究制定有別于黨政機關的居民區自治金使用管理辦法,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要拓寬居委會反映居民意見建議的渠道,構建信息化時代反映基層社情民意的長效機制和便捷平臺。

同時用好社會力量,完善居民區購買服務的實施細則,搭建供需對接平臺,進一步增加居委會在購買服務中的話語權,并加強對購買服務的考核監督,培育和吸引更多專業化的社會組織深度參與居民區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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