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出手了,高空拋物的“黑手”能被捉住嗎?
來源:上觀2019.8.27

近日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增加了一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禁止”兩字,分量很重。一旦通過,意味著當你從窗口隨手扔出一包垃圾時,就已經構成違法。你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還要追究你的不可脫逃的法律責任和刑事責任。
高空拋物,現在成為一大社會問題。我們走在馬路上,最大的危險是冷不丁地從高空拋下來一個物件,萬一被擊中,輕則受傷,重則喪命,令人防不勝防。你頭上即使裝了一頂保護傘,也沒用。
“頭頂上的安全”問題,在大城市中不斷發生,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提供了一組數據,從2016年到2018年,全國法院審結的高空拋物墜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這1200多件中有近三成,是高空拋物墜物導致了人身損害;受理的刑事案件有31件,這31件里有五成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冤有頭,債有主。最麻煩的高空拋下的物件,導致了人身傷害,但找不到物件是誰拋的,結果只好“一人得病,全樓吃藥”。這當然是很大的不公平。許多“吃藥”者齊聲喊冤,但出于人道的關懷,“全樓吃藥”是不得已而為之,是沒有辦法的辦法。雖然能給受害人一定救濟,但的確是加重了無辜業主的責任和負擔。
現在好了,維護人們“頭頂上的安全”,進一步有法可依,人們有了更多的法律保護。
不過,有了法律,還有一個執行的問題。“執行難”,往往比立法更難。為了避免“一人得病,全樓吃藥”,最要緊的是要查找肇事的責任人。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此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發生此類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并明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定。也就是說,發生了高空拋物案件,及時調查很要緊,及時查清責任人,這點決不可馬虎。
為此,公安機關可以把工作做在前頭,依法采取安全監控措施,在保障居民的隱私的前提下,充分運用視頻監控等技術手段,張開“天眼”,實現對高空拋物行為的實時監控,便于對高空拋物行為取證。
維護“頭頂安全”,也要加強社會動員力度。公安部門要加大對此類案件的公布力度,增加社會公眾的知曉率,警示所有人養成文明習慣,遵守法律法規。成年人不僅要做到不從樓上亂扔任何物品,還要教育約束管好孩子,杜絕從窗口拋出玩具和瓜皮果殼。
維護“頭頂安全”,還要注意一些容易忽視的角落。如對于違規搭建的廣告牌,戶外的空調機的底座,疏于保養的外墻,都要仔細地加以檢查。有時一片松動的玻璃,一個看似無關緊要的“無心之失”,都可能釀成悲劇。對此,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要求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今年7月3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高空拋物引發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周某將兩塊廣告牌玻璃從四樓扔下,造成樓下停放的車輛損壞。雖然沒有人受傷,但他仍然被法院判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獲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這則新聞告訴人們,出了高空拋物事故,即使沒有釀成悲劇,也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明乎此,有關部門豈可馬馬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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