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住宅車位未出售的應出租
來源:廣州日報2017.12.28
廣州某小區地下車庫。王燕 攝
經過四次審議后,《廣州市停車場條例》昨日經廣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住宅停車如何收費,最終通過的條例中明確:“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住宅停車場議價規則,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住宅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納入《廣東省定價目錄》時,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換言之,條例生效后,住宅停車收費仍實施市場調節價,不過要制定議價規則進行管理。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希望推動住宅停車收費向政府指導價轉變,因此在條例中為今后可能的調整預留空間。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盧文潔
住宅停車收費為政府指導價預留空間
停車場的立法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過程——2016年10月,廣州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廣州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規定(草案)》。之后,廣州市人大常委會于2017年4月、8月、10月、12月對該法規案進行了四次審議。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大量調研和論證,并召開網上立法聽證會,以確保法規能夠有效地緩解停車難、治理停車亂和停車貴等問題。
住宅停車收費怎么定?實行市場調節價好還是政府指導價?這是條例審議的焦點和難點。幾次審議和網上立法聽證時,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呼聲最高。市人大常委會對該法規案進行第四次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認為,廣州作為廣東省省會和國家重要中心城市,輻射帶動珠三角城市群發展,面臨巨大的交通壓力和停車壓力。廣州市住宅停車不具備充分的市場競爭條件,自住宅停車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以來,出現了不少矛盾和糾紛。為此,有必要調整為政府指導價。
但是,鑒于國家發改委堅持住宅停車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廣州市目前仍不能朝政府指導價轉變,只能通過制定議價規則進行管理。同時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強調,基于廣州市的實際情況和回應市民群眾的關切,法規還是有必要為住宅停車收費納入《廣東省定價目錄》、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預留空間。
因此,昨日最終表決通過的《廣州市停車場條例》中,對住宅停車收費的規定為“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住宅停車場議價規則,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住宅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納入《廣東省定價目錄》時,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解釋,納入《廣東省定價目錄》的最終決定權在國家發改委,不排除今后修改《廣東省定價目錄》,再次將住宅停車收費納入政府指導價管理。
亮點一覽
住宅車位只售不租不合規
表決通過的條例中規定,“住宅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機動車停放的車位、車庫尚未出售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出租;車位、車庫出售或者出租的,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市住建委認為,實踐中很多建設單位對住宅停車位只售不租,引發不少社會矛盾,建議明確規定建設單位享有所有權的車位、車庫尚未出售的,應當予以出租。
收費標準應與全體業主協商
四審稿中規定“住宅建筑區劃內規劃的車位、車庫出租的,建設單位、停車場經營者應當按照住宅停車場議價規則的規定,與全體業主協商確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并書面告知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但在最終表決通過的條例中,這條規定被刪除。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關于協商議價的具體規定,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在住宅停車場議價規則中具體規定即可,建議刪去相關規定。
未按規定執行最高罰50萬
如果不按規定將未售車位、車庫出租,則要接受相應處罰。條例中明確:“未按照規定將尚未出售的車位、車庫出租,或者車位、車庫出售、出租未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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