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地改為車位 權利歸業主所有
來源:人民網2017.6.8
隨著私家車越來越多,不少小區的道路、綠地也逐漸被用作停車位。開發商利用這些新改的停車位收取租金,并通過合同來“明確”。事實上這已構成了“霸王條款”。因為規劃內的車位、車庫等歸開發商所有;而由道路、綠地等開辟而來的則屬業主所有。
昨日,省工商局向社會公布了15條旅游類、房地產類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據悉,廣東省工商局組織全省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開展了為期7個月的旅游類、房地產類合同格式條款整治行動,行動中收集到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涉嫌違法內容主要體現在旅游和房地產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免除自身法定義務、賠償責任、違約責任,或加重合同相對方的責任,以及排除合同相對方知情權和解除合同的權利等情形。
房地產合同“霸王”條款:
改車位損業主所有權
在一房地產買賣合同(附件)中,有條款內容:雙方同意對合同第四條進行變更和補充:本房地產項目內停車場(包括地面停車位、地下室的車位、車庫、商業會所)及其他出賣人投資建造且未分攤給住戶面積的經營性房產和設施的權屬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有權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的方式進行出租。
省工商局表示,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有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規劃內的車位、車庫等歸開發商所有;而由道路、綠地等開辟而來的則屬業主所有,該條款直接規定歸開發商所有,涉嫌侵犯了業主所有權,排除業主的權利。
旅游合同“霸王”條款1:
夏令營遲到沒收全款
在一份《夏令營協議》合同中,有條款內容:甲方應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時到集合地點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按時到約定地點集合出發,視為甲方解除協議,乙方不退還費用。
省工商局表示,《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該條款約定甲方未按時到約定地點集合就解除合同,系較為苛刻的合同解除條件。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對于解除合同的,如果甲方已經部分履行義務,如支付價款的,價款應當扣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或者合理費用后退還甲方。因此,該條款涉嫌排除甲方的權利,免除乙方義務。
旅游合同“霸王”條款2:
不可抗力旅行社免責
在一份《旅游合同》中,有條款內容: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導致無法正常履行合同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省工商局表示,《旅游法》第六十七條分別對因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情形作出了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即使遇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履行合同,根據不同的情況,旅行社可能承擔與其行為相應的責任,而該條款籠統約定旅行社不承擔責任,涉嫌免除旅行社義務,排除游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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