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上漲,賣家違約拒絕簽訂合同怎么辦?陳女士遇到這種情況時,為了不讓賣家汪某將房子另賣他人,竟多次在汪某居住的小區及附近張貼帶有侮辱性詞匯的大字報。

近日,寶山區法院審理了此案,認定陳女士張貼大字報的行為侵犯了汪某的名譽權,判決陳女士消除侵權行為的影響,向汪某賠禮道歉,并賠償汪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房價上漲賣方欲違約

2016年1月,陳女士看中了寶山區某小區的一套二手房,經過房產中介公司介紹,陳女士和賣家汪某父子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雙方約定20日內(即2月11日)陳女士付清首付并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2月2日,陳女士向汪某支付了首付款,并要求延期簽合同,雙方再次協商后約定,將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日期推遲至3月18日。

3月18日,陳女士和丈夫如約至房產中介公司。在中介公司,陳女士只見到汪某一人,而汪某始終以各種理由拒絕和陳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最終雙方不歡而散。第二天,陳女士就收到了汪某解除此前已簽《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的律師函。此時,滬市房價正持續上漲,陳女士懷疑汪某是因為房價上漲才不肯跟自己簽約的。果然沒過幾天,陳女士便發現,汪某以高于自己購買價格60萬元的售價將房屋在房產中介公司重新掛牌出售。

為求購房買方張貼大字報

4月4日,汪某下班回家,發現小區及小區附近沿街電線桿、公交站點等地方貼了大量有關自己的宣傳單,上面寫著“汪某詐騙”、“沒有良心”、“強占別人錢財”、“人渣敗類,一定要看清這一家人的真面目”等字樣。幾天后,汪某接送女兒上學時,竟在女兒學校門口也看到了類似字樣的橫幅。原來,這些都是陳女士所為。聽說汪某的房子已經找到下家,為攪黃汪某即將進行的交易,陳女士故意張貼了這些宣傳單,好讓其他買家知難而退,從而使汪某只能將房子賣給自己。

那段時間,因為這些大字報和橫幅,汪某和家人的日常生活和精神都受到了嚴重影響。事后,汪某一紙訴狀將陳女士告上了法庭。

庭審中,汪某認為,陳女士捏造事實,故意貶損、丑化自己和家人的人格,嚴重侵害了自己和家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

陳女士辯稱,汪某違約卻不愿返還房款,并打算另行出售房屋,自己這樣做既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以防房屋被他人買走,也是為了讓其他人不再上當受騙。因此,未丑化汪某,也未損害汪某的名譽權。

??法官說案:私力自救不可損害他人合法權利

經審理,法院認為,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任何人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權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本案中,雖然汪某的違約行為在先,且正是因為汪某的違約行為才導致房屋買賣糾紛,但陳女士在化解糾紛時應采取正當、合理的方式,而非通過損害他人合法權利的形式達到私力自救的目的。

陳女士將帶有明顯侮辱、誹謗汪某的宣傳單大范圍、大規模地張貼于汪某居住小區及周邊生活區域,已構成對汪某名譽權的實際侵犯,在汪某女兒學校門口拉條幅、貼宣傳單的行為不僅直接侵害了汪某的名譽權,也對汪某女兒的身心成長造成不利影響。

因此,汪某有權要求陳女士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予以相應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