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車輛停放親戚小區內被燒
??2016年2月15日上午,盧先生為探望居住于花都某小區的親屬而駕駛車輛進入該小區,在獲得保安準許后,盧先生自行將車輛停放于小區南門的保安亭附近。
??不料,當日下午3時44分許,該小區南門的保安亭因電氣線路故障,電線短路產生熔珠引燃可燃物起火,起火導致盧先生車輛車尾燒毀。事故發生后,盧先生的車輛經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出具《維修報價單》,認定車輛維修總費用為18986元,后盧先生將車輛交付維修,并實際支付維修費11500元。
??盧先生認為,在該事件中,他將小車停放在涉案小區沒有違反小區管理,也沒有違反交通管理規則,主觀及客觀行為均無過錯。事后,他多次與物業公司協商處理解決糾紛,但對方卻以各種理由予以推托。無奈之下,盧先生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18986元及利息和交通費1000元。
??物業公司:沒收保管費不應擔責
??面對控訴,物業公司辯稱,盧先生并非該小區的居民,他把車輛停放在不能停放的消防通道上,違反了《消防法》有關消防通道不能停放車輛和不能堆放雜物,堵塞通道暢通的規定,屬于有錯在先。同時,物業公司沒有收取車輛保管費,只要在小區門口辦好登記,業主親友的車輛都可以免費進入小區停放,物業公司和盧先生為此并不存在車輛保管關系,物業公司沒有保證其車輛安全的責任。
??物業公司認為,盧先生車輛受損,是因為保安亭電線短路引起火災,而不是惡意放火引起的,因此,起火原因源于不可抗力。綜上,該案賠償責任應由盧先生自負,物業公司不承擔其車輛受損的賠償責任。
??法院:物業公司有過錯擔責七成
??花都法院審理認為,物業公司對其管理范圍內的小區南門保安亭有關防火等安全使用應負管理及防范義務,且盧先生駕駛的車輛進入小區時得到許可,其停放車輛及位置亦未被物業公司阻止或禁止,物業公司為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對盧先生進入小區公共區域的車輛應進行必要的引導和管理,而非放任,因此,物業公司并不能以盧先生不是小區業主,而免除其對小區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責任。
??鑒于盧先生車輛車尾燒毀的直接原因,是因為小區南門保安亭電氣線路故障,電線短路產生熔珠引燃可燃物而導致,物業公司對此存在過錯,對車輛受損依法應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面,盧先生將其車輛自行選擇隨意停放于保安亭附近,沒有考慮消防通道及車輛安全而適當停放,且停放后疏于照看,對損害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部分損失。
??為此,結合雙方過錯程度及本案具體情況,法院酌情認定就涉案車輛車尾燒毀損失,由盧先生自行承擔30%的責任,即3450元,由物業公司承擔70%的責任,即8050元。